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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住持任职退职的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国佛教协会制订的《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为加强寺院的管理和建设,摄受僧众,令正法久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住持(以下简称寺院住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和资格:爱国爱教,遵守法纪;勤修三学,戒行清净,办事公道;有相当组织领导能力;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或同等文化水平,毕业于中级以上佛教院校或具有同等佛学水平;年龄三十周岁以上,戒腊十年以上。
第三条 寺院住持的产生必须贯彻民主协商、选贤任能的原则。寺院住持,由当地或上级佛教协会主持协调,经本寺前任住持及两序大众协商推举,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以下简称省佛教协会)审核同意后礼请之。
全国重点寺院及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寺院住持人选,由省佛教协会征求中国佛教协会意见后礼请之。
第四条 寺院住持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连任,连任不超过三届。
七十周岁以上的僧尼,除特殊情况外,不新担任寺院住持。
住持在任期内因年老体弱,不能主持寺务、领众熏修者,可提前退居。寺院住持原则上不兼任。
第五条 免除寺院住持职务,须经省佛教协会审核同意。免除全国重点寺院及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寺院的住持职务,由省佛教协会征求中国佛教协会意见后免除。
第六条 任免寺院住持,均须事先商得相应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第七条 住持对外代表常住,对内统理大众。凡重要寺务,由住持召集班首和主要执事及有关负责人员举行寺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寺院如确需设立寺务委员会,主任须由住持担任。
寺院住持必须以身作则,领众熏修,维护常住,摄受大众。
第八条 住持退职后,由所在寺院及地方佛教协会妥善安排。
第九条 本规定由中国佛教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中国佛教协会
2000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