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全国人大会议审议通过的《慈善法》是社会领域的一部重要法律,是慈善制度建设的一部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制定《慈善法》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倡导社会力量开展社会救济和社会互助活动、促进我国慈善事业发展提供法制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宗教界有关将宗教慈善纳入慈善法、加强宗教慈善法治化管理的呼声不断高涨。其实,早在2012年,国家宗教事务局等六部门就印发了《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此举既为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活动提供了政策指导,也对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产生了积极助推的动力。然而,就法律层面而言,定位不明朗、法规落实力度不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宗教慈善的实践效果。也就是说,在实践过程中,宗教慈善需要法制保障。
以峨眉山行愿慈善事业基金会为例。2013年,基于峨眉山佛教协会长期慈善工作的经验积累和六部委《意见》鼓励宗教界可依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开展慈善活动的规定,峨眉山行愿慈善事业基金会应运而生。该基金会是由峨眉山佛教协会发起成立的社会公益组织,同时也是四川省首家由宗教界发起成立的慈善基金会。
峨眉山行愿慈善事业基金会与以往峨眉山佛教协会的慈善组织有着很大的不同。峨眉山佛协或者下设慈善机构是以佛教协会这一社会团体为组织主体,开展慈善工作只是佛教协会的工作项目之一;而峨眉山行愿慈善事业基金会是独立法人的具有较高专业性的社会组织,受《基金会管理条例》监督管理。《基金会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基金会的组织和活动,维护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而制定。
然而,由于峨眉山行愿慈善事业基金会身份的二重性,以及政府和社会公众对于宗教组织的认知偏见,在其发展的进程中,未能发挥其应有作用。比如,部分社会公众认为峨眉山行愿慈善事业基金会是峨眉山佛教协会“化缘”的工具,募集来的资金是用于修寺建庙;更有甚者,认为峨眉山行愿慈善事业基金会就是一个宗教团体,希望到此修行出家。同时,政府管理部门的管理还只是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缺乏对其慈善行为指导、监管的有效法律依据。这些都导致了基金会内部管理运作不容易规范、缺乏有效的自律机制和专业人才培养激励体系等问题。这些问题不仅严重阻碍了基金会自身的发展,还反过来加深了政府和公众对基金会慈善行为的不信任。
随着专业化慈善的出现,宗教组织的慈善势必面临一些挑战。其中最为关键的是宗教组织毕竟不是慈善组织,宗教组织的慈善使命和宗教使命之间并不完全融合,一个组织在两种不同的使命之间自我调适会遭遇困难。因此,宗教与现代慈善的关系在法律框架下进行调整实属必然。
《慈善法》具有宪法和立法法所规定的“基本法律”属性,是任何组织和个人开展慈善活动时必须遵守的,宗教组织和宗教人士也不例外。依照这一法律,宗教慈善组织要求明确自身定位、规范管理方式。在自身定位上,将宗教身份认同服从于社会性身份的认同,凸显其社会责任,在公共活动中体现慈善的全社会性,而不是局限于某种宗教。在管理上,按照《慈善法》的要求,打造阳光慈善,确保透明公开,进一步规范内部管理,严格捐赠和资助手续,完善财务制度,提高社会公信力,为持续发展提供动力。
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有着深刻的信仰背景、悠久的历史传统和独特的自身优势,但在践行信仰和服务社会之间只有找到最佳切入点,才能在公益慈善事业发展中发挥优势和潜力。《慈善法》将规范宗教慈善事业发展,也必将引导宗教慈善的现代转型。
主办单位:峨眉山佛教协会|地址:四川省峨眉山市大佛禅院|邮编:614200
峨眉山佛教协会电话:0833-5590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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