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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宗教局:禁用行政命令粗暴处理宗教问题
作者:中国新闻网来源:凤凰网华人佛教点击数:6648更新时间:2013-01-06 15:58

 

 国家宗教事务局局长王作安(图片来源:凤凰网华人佛教)

  国家宗教事务局局长王作安在2013年第一期《求是》杂志刊文指出,新形势下,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宗教问题,做好宗教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倡导“保护、管理、引导、服务”的宗教工作理念,团结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共同努力。

  王作安从6个方面对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宗教工作进行论述。

  首先,贯彻中共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切实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

  王作安在文章中指出,要深刻认识宗教的存在根源和发展规律,防止用行政命令办法处理宗教问题,不能用简单粗暴方式对待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不论遇到什么情况,宗教信仰自由政策都不能动摇,更不能改变。

  就去年引发社会关注的宗教活动场所“被承包”、“被上市”现象,他表示,要认真贯彻10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处理涉及佛教寺庙、道教宫观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协调宗教活动场所与社会有关方面的利益纠纷,制止和纠正相关现象。

  其次,加强和创新宗教事务管理,不断提高宗教工作的法治化水平。

  文章指出,要更加重视法治在宗教事务管理中的保障作用,继续推进宗教法制建设,研究宗教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将成熟有效的政策措施转化为法规规章。

  其中还谈到,着力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宗教工作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宗教事务的能力和水平;加强宗教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国家意识、公民意识和法律意识,自觉履行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自觉抵制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既当好教徒,也当好公民。

  第三,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开展宗教对外友好交往。

  王作安指出,几十年来,独立自主自办作为中国各宗教处理对外关系的重要原则,保证了宗教事业健康发展,维护了国家主权和尊严,得到了许多国家宗教组织和人士的理解和支持。

  他表示,尊重在华外国人的宗教信仰,为其宗教生活提供便利,同时要求不得从事违反中国法律的活动。鼓励宗教界在独立自主、平等友好、互相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继续办好世界佛教论坛和国际道教论坛,加强双边宗教交流,开展宗教人权对话,参与国际性宗教组织活动。

  第四,支持宗教界加强自身建设,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王作安在文中指出,要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努力使广大信教群众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维护祖国统一、促进社会和谐等重大问题上取得共识。

  就支持各宗教思想建设,王作安具体阐述,要鼓励佛教、道教开展讲经交流,伊斯兰教开展“解经”工作,天主教推进民主办教,基督教开展神学思想建设,建立符合宗教基本教义、继承宗教优良传统、适应中国社会发展进步实际的宗教思想体系,坚持正信正行,反对偏执狂热,抵制歪理邪说。

  第五,大力倡导宗教和谐理念,着力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王作安在文章中强调,要促进宗教之间的和谐,支持各宗教弘扬彼此尊重、相互包容、共同进步的优良传统,加强对话交流,增进相互理解,实现多元共存、和合共生的良好局面。他也指出,促进政教关系的和谐,坚持政教分离原则,各宗教坚持在法律范围内开展活动,自觉接受政府管理,不干预司法、行政、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依法有序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主动履行社会责任。

  第六,充分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贡献。

  文章中强调,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力量,发挥他们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是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根本要求。

  王作安表示,支持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支持两岸四地宗教界深化交流合作、开展友好往来,增进民间的了解和理解,一道参与建设中华民族共同家园。

  同时他指出,鼓励宗教界反对和抵制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非法活动,同达赖集团和“三股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分裂破坏活动作斗争,维护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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