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峨眉山佛教网 > 峨眉山佛学院
峨眉山佛学院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总则  为规范我院财务管理,使财务工作遵章有序地进行,根据《峨眉山佛教协会财务管理制度》及“施行细则”的规定,结合我院管理体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会计组织  峨眉山佛学院配备相对稳定的会计和出纳人员,会计工作直接对院领导负责。

  第三条  印章管理  财务专用章、单据、票证和帐册统由会计保管。

  第四条  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是综合反映佛学院收支情况的重要资料。会计报表必须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会计应建立总帐和明细帐(按收入、支出、往来分设,详细说明);出纳应建立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往来日记账,每日必须与会计对帐,做到日清日结。

  第五条  收支管理  佛学院的现金收入,出纳必须当日清收,出具收据,并于当日交会计制单入帐。佛学院的一切支付,必须先经主管领导签字,会计审核、制单,出纳凭据支付。

  第六条  支出凭证  合法凭证系指税务机关监印的统一发票及财政部门监印的非经营性收费收据。工商部门在集市代开的发票,医院出具的收据、工资清册、自制费用报销单等,可视为合法凭证。品名较多,在有效凭证上只填总金额的,必须附列清单。

  第七条  报销审批程序  经手人签字→验收人签字→主管人签字→会计审核制单→负责人签字→出纳凭据报销。

  第八条  计划内开支、教学需用的办公用品、一般整旧如旧维修、一万元以下的日常开支等费用,由副院长审批,一万元以上由院长审批。

  第九条  组织专项学修活动、奖励优秀学员、教学交流活动,教师、学僧外出参学等计划外开支,由院长审批。

  第十条  开支报销对原始单据的一般要求

  1、发票必须是发票联和报销联,用复写纸复写或计算机打印,不得用圆珠笔或铅笔填写,存根联、发货联、记账联不能作报销单据。

  2、票据内容要齐全,抬头、日期、品名、单价、数量、金额等项目要填写齐全,字迹要清楚,金额要准确,大、小写要一致,涂改无效。

  3、印章要齐全,须有收款单位公章(或收款专用章)及收款人签字(章);事业单位的收据,要有财务专章;企业和个体户须是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

  4、购买农副产品而无法取得正式发票时,可使用财务科印发的自制单据,自制单据要用墨水笔填写,内容要填齐全。

  5、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单据(车、船、飞机票等),因保管不善,被盗、遗失,后果自负,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需报销之单据,应在费用发生当月交财务人员,逾期不予办理。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在当月交办的,应及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差旅费的报销原则

  1、本院人员因公发生的差旅费,实报实销。

  2、本院邀请的兼职客座教授(教师)或中外讲学人员之差旅费,实报实销。

  3、受派出差人员,必须在回院后两个星期内报销差旅费,并结清出差借款。

  4、受派出差人员,凡超标费用和非经批准的开支(如请客、送礼等),须作书面说明并经主管领导签字认可。

  第十三条  差旅费报销单,须用蓝(黑)墨水笔填写。数人同行出差,共用同一张差旅费报销单时,要将每个人的姓名都填上,内容填写要齐全,要有结算人、负责人的签章。

  第十四条  购买设备、材料等各种物品,由佛学院按计划统一购买。在特殊情况下,个人自行购买时,须经主管院领导批准。

  第十五条  财务监督  峨眉山佛学院的财务工作,接受峨眉山佛教协会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峨眉山佛学院。

  第十七条  本制度从行文印发之日起施。

 

 


 

主办单位:峨眉山佛教协会|地址:四川省峨眉山市大佛禅院|邮编:614200

峨眉山佛教协会电话:0833-5590995

川公网安备 51118102000121号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川(2022)0000028 蜀ICP备07002121号-1

您是本站第29418768 位浏览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