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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眉山佛学院学僧学籍管理办法

  
  为树立严谨学风和纯正道风,加强学僧学籍管理工作,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为佛教长远发展培养爱国爱教、德才兼备、信仰虔诚、持律弘法、学修精进,能和谐各方善缘、适应对外交流的中青年优秀僧才,根据《峨眉山佛学院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入学注册

  第一条   新生必须按规定时间持录取通知书、本人戒牒和身份证到学院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向学院说明原因,一般延期报到不得超过十五天。无故逾期一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本院按招生规定条件在三个月内,对入学新生进行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寺院。

  第三条   新生在体检复查中,查出患病不能坚持学习,经短期治疗可以恢复健康者,由本人申请,经学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学期,但必须离院回原寺院疗养。保留入学资格的学僧于第二学期开学时,持县级以上医院病愈证明,经学院复查属实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否则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僧每学期开学应按时到教务处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逾期一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学僧考核

  第五条  学院从操行、学业成绩、出勤三方面对学僧进行综合考核。

  第六条   操行考核

  采取个人自我总结,小组评议,班主任操行评语的方式。每学期末进行一次评定,评定内容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思想认识:

  1、爱国爱教,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有矢志不移于佛教事业的崇高志向。

  2、为弘扬佛法努力学习,勤学好问,刻苦钻研。  

  3、正知、正见、正行,有上进心,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努力传播佛教文化。

  二、道德品质:

  1、遵纪守法,严守学院、寺院的一切规章制度。

  2、遵守社会公德,尊师重道,关心常住,团结同学,发扬“六和精神”。

  3、勇于对错误言行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4、勤劳俭朴,吃苦耐劳,争挑重担。

  5、具足威仪,受持戒律,勤修精进。

  三、实践表现:

  1、积极主动参加佛事活动、公益活动、集体劳动和礼佛参学等实践活动,解行相应。 

  2、班干部、室长、值日生认真履行职责,热心为大众服务,任劳任怨。

  第七条  学业成绩考核

  学僧必须参加学院教学计划规定学科、课诵、公益实践等课程的成绩考核。 因故不能参加考核者,须事先向教务处申请,经批准后可以补考。

  一、学业考核采取平时考查和期末考试相结合,以百分制计分。每科成绩平时考查占30%,期末考试占70%。

  二、平时考查由各科任课教师。以课堂提问、作业评改、小测验、半期考试等方式进行记分,期末上报教务处汇总。

  三、期末考试缺考者,成绩以零分计算。学期缺课四分之一的取消考试资格,成绩以零分计。

  四、凡考试不及格的课程均要补考,补考时间在下期开学后一周内进行。补考成绩超过60分者,一律按60分计算,并注明“补及”字样,不及格者,不再补考。

  五、凡旷考、考试作弊、伙同作弊者,该科成绩以零分计算,并予以纪律处分。

  六、学僧不得向教师争分查卷,如对评卷有意见,可向教务处反映,必要时由教务处会同有关教师复查。

  七、学僧成绩通知单、学僧成绩总表由教务处统一审核统计办理,记入学僧本人档案。

  第八条   出勤考核

  一、学僧必须按时上课和早晚殿,必须参加学院安排的一切佛事活动、公益活动和集体劳动,不能参加者须请假,无故不请假者,按旷课处理。寒暑假结束时要按时返院,因故不能返院者,应事先请假。请病假返院后须交医院证明,事假须交推荐报考寺院证明,到教务处销假。无故缺勤者按旷课处理。

  二、班主任全面负责上课、早晚殿、佛事活动、公益活动和集体劳动的考勤。

  三、班委在班主任指导下认真填写考勤表,每月由班主任汇总审核后公布。

  四、学僧因病请假,必须出示书面假条。一般不得请事假,如确需请假,须书面报告理由,经批准后方可离校。假满后,应及时销假。未续假逾期不归者,按旷课处理。

  五、出勤考核评定按每天9节(上课6节,早晚殿2节,晚自修1节),每周53节计算。期末出全勤为满分,给予全勤奖励。

第三章   退学办法

  第九条   学僧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教务处审查同意,报经院领导批准,予以退学:

  一、无故逾期一周不报到者。

  二、经医院诊断证明患有精神疾病、传染病或其它重大疾病,在三个月内不能康复,不宜继续修学者。

  三、一学期旷课、旷殿累计超过30节者。

  四、一学期有二门以上主要学科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五、因其它原因不能继续修学,本人自愿申请退学者。

  第十条  本人申请退学,须提交退学申请书,经教务处审查同意后,报经院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   学僧正当原因经批准中途退学,发给注明其在院学修起止时间的证明。

第四章   奖惩办法

  第十二条  每学期结束由教务处召开会议,对每个学僧的品德与成绩进行考核评比,对戒定慧全面发展或在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僧,分别授予“优秀学僧奖”、“优秀学僧干部奖”、“成绩优秀奖”、“全勤奖”、“优秀论文奖” 和“优秀室长”等奖励。专科、本科每届毕业时评定“普贤行愿文化优秀学僧奖”。

  第十三条  实行精神、物质相结合的奖励原则。奖励方式为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奖状、奖品和奖金。

  第十四条  获奖标准

  一、爱国爱教,具足正信。以戒为师,遵纪守法。

  二、学修精勤,成绩优良。

  三、品行端正,注重修持。自觉遵守院规,出勤率高。

  四、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心公益,表现突出。

  五、积极参加各级佛协、统战、宗教部门组织的活动,获得较好名次。

  第十五条  对违反学院规章制度或犯有其它错误的学僧,视其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处理结果与本人见面。凡受到勒令退学或开除处分的学僧,接通知后,立即离开学院。对无理取闹,逾期不走者,由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遣送回原籍。

  第十六条  对受到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僧,如确能认识错误,经过一段时间的考察有明显进步者,可解除其处分。经考察坚持不改者,维持原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予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理:
  一、违犯法律法规,触及刑事责任。
  
  二、品质恶劣,道德败坏,严重违犯院纪、僧规。

  三、书写匿名信,利用网络等形式诽谤他人,破坏学院安定团结,不服从法师、老师教导,无理取闹,情节严重。

  四、严重损害学院和常住声誉、损坏学院常住财产。

  五、挑拨是非,吵架打架,情节严重。

  六、观看不健康录像、电影、书刊,屡教不改。

  七、隐瞒实情,入学后仍存在婚恋关系。  

第五章   毕业标准

  第十八条   学僧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

  第十九条   毕业论文不合格者按结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学僧在校期间的操行记分、评语、学业成绩、出勤、奖励、惩处等考核材料,全部存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峨眉山佛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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