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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眉山佛教协会财务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根据《峨眉山佛教协会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会计组织。峨眉山佛协和片区寺院应配备相对稳定的会计和出纳人员,并直接对佛协常务理事会负责。片区寺院的财务工作接受佛协财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一切资金管理必须坚持主管领导签字,会计审核制单,出纳凭证支付的原则办理。
二.帐簿设置。会计应建立总帐和明细帐(按收入、支出、往来分设,详细说明);出纳应建立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往来日记账,每日必须与会计对帐,做到日清日结。设有物资库房的要建立物资明细帐,要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三.收入凭证。片区寺院必须统一使用峨眉山佛协印制的收款收据,乐意捐助簿,用后将底联交回佛协财务部门存查。一切票据统一由会计保管。
四.支出凭证。合法凭证系指税务机关监印的统一发票及财政部门监印的非经营性收费收据。工商部门在集市代开的发票,医院出具的收据、工资清册、自制费用报销单、佛事分配清册等,可视为合法凭证。品名较多,在有效凭证上只填总金额的,必须附列清单。佛协内部使用的收、支单据由峨眉山佛协统一印制,由片区寺院的会计统一在佛协财务部门领取。
⒈ 收、支单据使用。每一本单据使用完毕后,第一联(存根联)交回峨眉山佛协财务部门存查。
⒉ 功德款:功德箱款必须实行双人双锁,共同开启,并有三人以上共同清点,当场制单收据,完清收款手续。
居士一次性功德乐捐款,应由出纳出具收据,由会计当日制单。
五.票据和乐意捐助簿的管理。乐意捐助簿应用蓝黑墨水或炭素墨水书写。收支单据应用双面复写纸套写,字迹要清晰、工整、不得潦草;阿拉伯数字要逐一填写,不得连笔;大、小写数目必须一致。作废单据应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同保存,不得撕毁。
六.加强香花券(门票)的管理。香花券由峨眉山佛协统一印制,相关片区寺院的会计统一在佛协财务部门领取。售票员实行每日领票制度,日清日结。
七.开支报销。严格监院执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出纳必须按照会计审核制单后的凭证付款。对下列不合法的原始票据,主管领导不予签字:
⒈ 无税章发票不报销;
⒉ 无收款单位盖章不报销;
⒊ 无经手人、验收人签字不报销;
⒋ 发票未复写不报销;
⒌ 数量、单价、金额不符不报销;
⒍ 内容说明不清不报销;
⒎ 违犯财经制度不报销;
⒏ 白条不报销;
八.峨眉山佛协和片区寺院不准将公款外借。僧众因公、因事、因病需预支现金,由监院酌情处理,但必须按会计审批程序办理借款手续,事后必须及时办理报销冲帐手续,不得拖欠;连续借款,要先清后结,分次办理相关手续。
九.固定资产管理。
⒈ 对单项价值不到2000元,而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量同种类物品(如图书、桌椅、凳子等,也应视为固定资产);
⒉ 房屋和建筑物;
⒊ 专用设备:包括仪器、机械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图书(经书)、法器、供器等;
⒋ 陈列品:文物、字画;
⒌ 固定资产计价标准:
① 新建和购入的固定资产,分别按造价和购进价入帐;
② 自制固定资产,按所开支的实际工料费入帐;
③ 无价调入、旧存和捐赠的固定资产可以估价入帐;
④ 调出变卖、报损的固定资产,一律按帐面原值注销;
⑤ 寺院使用的固定资产一律不提折旧,但必须加强管理,在使用过程中,随时掌握增、减变动,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的验收、领发、使用、保管制度。要加强维修保养,延长使用年限,搞好修旧利废,做到物尽其用。
十.物资的管理。寺院所有的物资应建立专人管理制度。可根据范围,划分部门或服务台,指定专人负责,并设立各自的保管室。
⒈ 定额管理:根据各楼层、房间、床位、实需各种物资,核定定额。填写财产物资登记卡,一式三份分别保管备查;每个部门的财产应统一编号,以资区别,各部门之间不得相互挪用,可核定机动数量,由部门负责保管,便于调剂。
⒉ 实行以旧换新制度。物品损坏时,经过检查不能再用的凭旧换新,办理领用手续。
⒊ 寺院各种财产物资至少每年要彻底盘存一次,发现短缺,要追查原因和责任,属自然损坏的作为报废处理;属人为损坏的,应由负责人赔偿。
十一.关于会计科目的设置:会计科目是用来分类反映会计对象的具体内容的一种专门方法,目的在于取得分门别类的核算指标。因此,片区寺院的财务必须按照佛协财务部门规定的会计科目设置分类帐、明细分类帐。除按规定的会计科目外,片区寺院的财务不得自行增加会计科目。
十二.会计报表。根据峨眉山佛协的自身特点和管理需要,目前片区寺院的会计报表是“资金平衡表”。片区寺院的会计必须按照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帐簿记录和其它有关资料要求予以编制;保证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报送及时;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片区寺院的监院应当对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全面负责。
片区寺院的会计报表必须于次月第六日前报送峨眉山佛协财务部门;报表应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片区寺院的公章和监院、会计、出纳印章(签字)。
十三.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于峨眉山佛教协会常务理事会。
十四.本实施细则经峨眉山佛教协会理事会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