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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峨眉山佛学院学僧学藉管理办法

  学院本着培养爱国爱教、德才兼备的佛学研究人才和寺院管理人才的宗旨;为了使学僧学到更多的知识及行解并重和德、智、体全面发展,加强学僧的学藉管理工作,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提高教学质量,树立严谨学风和纯正道风。根据四川峨眉山佛学院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一、新生必须按期持录取通知书和本人相关证件(戒牒、身份证)到院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由推荐寺院组织向院方说明原由,假期一般不得超过十五天。无故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此条在发录取通知书时同时通知新生)。

  二、入学新生在三月内,按本院招生规定条件进行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寺院。

  三、新生在体检复查中,查出患病不能坚持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可以恢复健康者,由本人申请,经学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到一学期,但必须限期离院回原寺院疗养。保留入学资格的学僧于第二学期开学时,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学院复查,证明确已病愈者,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否则取消入学资格。

  四、每学期学僧按时报到,并到教务处办理入学注册,因故不能如期返院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学僧考勤

  一、学僧实行考勤制度,学僧必须按时上课和课诵,以及参加学院安排的各项活动,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寒暑假结束时要按时返院。因故不能返院者,应事先请假,请病假者返院后须交医院证明;请事假者须交推荐报考寺院的证明到教务处销假。无故缺勤者按旷课计算。

  二、上课与佛事活动由班主任负责考勤。

  三、班委负责本班的考勤工作,填写考勤表,每月交到班主任汇总公布。

  四、对于规定的集体劳动,无故不参加者,除批评教育外,按旷课计算。

  五、学僧因病请假,必须书面请假。一般不得请事假,如确需请假时,亦须书面请假。假满后,应及时销假。未经续假逾期不归者,以旷课计算。

  第三章    成绩考核

  一、学僧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学科、课诵、劳动等)的成绩考核。

  二、学僧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者,必须事先向教务处申请,经批准者可以补考。

  三、凡考试不及格的课程均要补考,补考时间在下期开学后一周内进行。补考成绩超过60分者,一律按60分计算,记分时注明“补考”字样,不及格者,不再补考。

  四、凡擅自旷考或考试作弊者(包括协助作弊者),该科成绩均以零分计算,并予以纪律处分。

  五、学僧不得向教师争分查卷,如对评卷有意见,可向教务处反映,必要时由教务处复查。

  六、学僧成绩总表由教务处统计,记入学僧本人档案。

  七、有关学僧成绩证明或成绩单,统一由教务处审核办理。

  八、成绩考核准则:本院学僧成绩考核从操行、学业、出勤三方面进行。

  1操行考核:采取个人自我总结,小组评议,班主任写操行评语的方式,每学期末进行一次以10分制记分,评定内容及计分标准:

  (1)思想认识(3分):①以爱国爱教为准则: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有为宏法利生而矢志献身的崇高志向。②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有上进心。③为弘扬佛法,绍隆佛种而努力学习,勤学好问,刻苦钻研。

  (2)道德品质(5分):①遵纪守法,不违反学院、寺院的一切规章制度。②遵守社会公德,尊师重道,团结同学,发扬“六和精神”。③关心常住,自觉维护常住利益,勇于对错误的思想和行为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④勤劳俭朴,有勇于克服困难的决心和毅力。⑤修持方面 :具足威仪,受持戒律,精进修持。

  (3)劳动表现(2分):①积极主动参加劳动和公益活动,不怕脏、不怕累,不拈轻怕重,能吃苦耐劳。②认真履行值日生职责,为学院服务,能够任劳任怨。

  2学业考核:学业考试采取期末考试(笔试、口试、开卷、闭卷等多种形式)和平时考查(提问、作业、测试、半期考试等多种形式)相结合,采取百分制,平时考查成绩占30%,期末考试占70%。

  (1)平时考查,由各科任教教师掌握。以课堂提问,作业评改,小测验,半期考试等方式进行记分,期末上报教务处汇总。缺考以零分计算。

  (2)期末考试缺考者,成绩以零分计算。学期缺课四分之一的取消考试资格,成绩以零分计。

  3出勤考核:每期总结,以10制计分,评定内容收计分标准:每周50节课(周一至周六,每日上课5节,早晚殿2节,晚自修1节,周日早晚殿2节)期末出全勤为满分,事假累计20节扣1分,病假(除住院)累计30节扣1分,公事不扣分。迟到早退累计3次按缺课1节,缺课累计5节扣1分。

  第四章    退学办法

  一、学僧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教务处审查同意后,报经院领导批准,应予以退学:

  1经医院诊断,证明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其它顽症在三个月内不能康复。

  2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而本人申请退学。

  5无故逾期一周不报到。

 

  二、凡本人申请退学者,须提交退学申请书,经教务处审查同意后,报经院领导批准。

  三、学生正当原因退学,可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章  奖惩办法

 

  一、每学期结束,由教务会议,对每个学僧的品德与成绩进行鉴定评比,对戒定慧全面发展或在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僧,可分别授予“优秀学僧”称号或单项荣誉称号。

  二、奖励实行精神、物质相结合的原则。奖励方法为: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奖状、奖品、奖金等。

  三、获奖标准为:

  1遵守国家政策法令,爱护常住。

  2学习精进不懈,成绩优良。

  3品行端正,具足正信,注重修持,自觉遵守院规,保持全勤。

  4尊敬师长,帮助同学,热心公益,劳动积极,有突出表现。

  四、对违犯学院规章制度或犯有其它错误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分别给予下列处分:警告、记过、留校察看、退学、开除学藉。

  对受处分的学僧,除退学开除学藉之外,无论其受过何种处分,如在处分后,确能认识错误,经过一段时间的考察,有明显进步者,可解除其处分。坚持不改者,勒令退学或开除学藉,处理结果与本人见面。

  五、下列情形之一,视其情节轻重予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学藉:

  1违反政策法令,触及刑事责任。

  2品质恶劣,道德败坏,严重违犯院纪、僧规。

  3破坏学院安定团结,书写匿名信,散发大、小字报攻击、诽谤他人,组织煽动闹事,不服从领导,顶撞辱骂法师老师,无理取闹,情节严重。

  4严重破坏学院和常住声誉、损坏常住财产。

  5挑拔是非、打架斗殴,情节严重。

  6看不健康的录像、电影、书刊,经教育不改。

  7一学期,有二门学科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

  8一学期旷课旷殿累计超过二十次。

  9对佛教无信仰或改变信仰。

  10发现隐瞒实情,入学后存在婚恋关系。

 

  凡受到退学或开除处分的学僧,接通知后,立即离开学院,对无理取闹,逾期不走者,由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遣送回原藉。

  第六章    毕业标准

  一、学僧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

  二、毕业论文不合格者按结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一、学僧在校期间的学科成绩、奖励、惩处、鉴定等材料,一律纳入本人档案。

  二、本制度解释权归四川峨眉山佛学院。

 

  四川峨眉山佛学院

  2004年8月1日

主办单位:峨眉山佛教协会|地址:四川省峨眉山市大佛禅院|邮编:614200

峨眉山佛教协会电话:0833-5590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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