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2月12日制度2004年1月28日峨眉山佛教协会办公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关文件精神和《峨眉山佛教协会寺院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确保全山寺院古建筑防火和社会治安安全,结合全山寺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峨眉山佛教协会消防治安管理职责
第一条 峨眉山佛教协会综治消防组,是统一管理全山寺院消防治安工作的最高组织机构,受佛协会长和佛协指派协助会长分管消防治安工作的负责人领导,直接对峨眉山佛教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二条 峨眉山佛教协会所有聘请(聘用)消防治安专职人员,都必须经培训取得相应岗位资格证书。
第三条 峨眉山佛协综治消防组的消防治安专职人员,在会长和分管负责人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山寺院消防治安工作的管理、检查和指导工作。
第四条 峨眉山佛教协会综治消防组,应对各片区寺院聘用消防治安专职人员予以考察、审核,并提出考核测评意见报峨眉山佛协。峨眉山佛协常务理事会有权对考核或测评不合格或不能胜任消防治安工作者直接解聘或要求片区寺院予以更换。
第五条 片区寺院消防治安专职人员,每半年应向峨眉山佛协消防治安组书面报告经片区寺院签注意见的“个人工作总结”。
第六条 峨眉山佛协综治消防组消防治安专职人员岗位责任
⒈ 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到各片区寺院检查、指导;协助片区寺院做好人员培训工作。
⒉ 负责在片区寺院承担重大佛事活动和特殊任务时,积极协助片区监院做好安全预防工作;必要时,有权统一调动、指挥该片区寺院专职消防治安员,做好消防治安工作。
⒊ 负责拟订佛协消防工作年度计划和全山寺院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拟订相关管理、规章制度;做好消防治安目标责任书的签定和管理工作。
⒋ 负责峨眉山佛协消防治安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建档和管理工作。
⒌ 负责每年对片区专职消防员进行2次消防基础知识测评。
⒍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片区寺院消防治安管理职责
第七条 片区寺院监院统一领导本片区寺院消防治安管理工作。
第八条 片区寺院分管消防治安负责人和消防治安专职,具体负责本片区寺院消防治安的管理、检查和人员培训、组织协调工作。
第九条 片区寺院消防治安工作接受峨眉山佛协消防治安专职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本片区寺院有重大佛事活动和特殊任务,必要时,应服从佛协消防治安专职人员的调动、指挥,积极做好协调工作。
第十条 片区消防治安专职人员岗位责任
⒈ 在片区监院和分管消防治安负责人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负责组织落实、认真抓好本片区寺院消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管理、检查和巡视,及时处理日常消防、治安问题,及时向监院和分管负责人通报情况。
⒉ 负责拟订本片区寺院消防年度工作计划、消防器材配置计划和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报峨眉山佛协综治消防组备案。
⒊ 负责拟订寺院消防、治安安全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签定消防治安目标责任书;负责片区消防治安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建档和管理工作。
⒋ 负责确定寺院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设置防火标志,加强管理;坚持防火宣传和巡查相结合,实行每日安全巡查,并填写巡查记录;经常组织防火、防盗检查,及时消除各种不安全隐患。
⒌ 负责组织片区寺院义务消防队员的消防基础知识学习和业务技能培训;每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演习,提高消防技能,做到“三懂、三会”。
⒍ 负责对消防设施和器材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使用,保证寺院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消防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及应急照明系统。
⒎ 负责管理、检查消防治安员在岗工作情况(要求必须着装上岗、仪容整洁;严禁喝酒、打牌,擅离职守)。
三.附 则
第十一条 片区寺院消防治安专职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无特殊理由不得任意调动;片区寺院调动消防治安专职人员,须事先征求峨眉山佛协综治消防组意见,并书面报峨眉山佛教协会审批认定。
第十二条 片区寺院新聘消防治安专职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实行试用期三个月,并加强培训,尽快取得上岗资格证。试用期满,片区寺院应书面报峨眉山佛协审批。
第十三条 峨眉山佛协对全山寺院按“谁主(专)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人负责制。发生责任事故,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峨眉山佛协对消防、治安工作成绩突出和违反消防治安管理规定的寺院和个人,按规定给予奖励或惩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峨眉山佛教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峨眉山佛教协会理事会议通过后施行。
主办单位:峨眉山佛教协会|地址:四川省峨眉山市大佛禅院|邮编:614200
峨眉山佛教协会电话:0833-5590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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