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佛教协会章程
(2015年10月12日 峨眉山佛教协会第十次代表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峨眉山佛教协会(简称:峨眉山佛协)。英文译名:The Buddhist Association of Emeishan 英文缩写:B.A.E。
第二条 本会是峨眉山市各民族佛教徒联合的爱国团体和教务组织;又是统一领导峨眉山全山寺院,由僧众自主管理的组织实体。实行佛协和片区寺院两级管理体制。峨眉山佛协本着民主管理、六和共住原则统管全山寺院的教务、人事、经济和财产;片区寺院在佛协领导下,管理所属寺院内部寺务。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带领市境内各民族佛教徒和峨眉山僧众爱国爱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发扬优良传统,传承优秀文化,加强自身建设,维护合法权益,弘扬佛教教义,兴办佛教事业,践行人间佛教思想,庄严国土,利乐有情,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积极作用,为维护宗教和睦、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祖国统一、世界和平,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峨眉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登记管理机关为峨眉山市民政局。涉及峨眉山风景区内的宗教事务,接受峨眉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民族宗教事务局的管理。教务活动接受上级佛教协会的指导。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于峨眉山大佛禅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主要工作任务
㈠ 团结、带领市境内各民族佛教徒和峨眉山僧众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㈡ 协助政府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维护佛教界的合法权益和本会各寺院场所、峨眉山佛教文化以及各项自养服务事业的合法权益。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反映僧众、信众的意见和诉求,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㈢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完善自主管理。加强信仰建设、道风建设、教制建设、人才建设、组织建设和文化建设。督导寺院严肃清规戒律、引领僧众自觉恪守六和。积极引导居士正信正行,护持三宝;
㈣ 兴办佛教教育事业,办好峨眉山佛学院,积极培养僧伽人才;
㈤ 开展学术研究和佛教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编印流通佛教书刊,办好峨眉山佛教网站和《四川佛教》季刊;做好峨眉山古建筑文物和文化、自然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弘扬峨眉山佛教文化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㈥ 积极支持办好“行愿慈善基金会”,开展社会公益慈善事业,造福社会,利益大众;
㈦ 配合政府和上级佛教协会,开展与台、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中佛教徒的联谊交流,增进了解,团结合作,促进祖国统一,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凝聚力。开展对外佛教界的友好交往,促进中外佛教文化交流,维护世界和平。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会领导的产生和罢免
第七条 峨眉山佛协代表会议的职权
㈠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㈡ 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
㈢ 选举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㈣ 选举会长、副会长,礼请名誉会长;
㈤ 授权理事会必要时从理事中增补常务理事;
㈥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其他有关的报告;
㈦ 决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八条 峨眉山佛协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分配办法,由会长会议研究决定。代表人选由各片区寺院按分配名额,召开僧众大会民主协商提名推选,报峨眉山佛协审核确定。
第九条 峨眉山佛协代表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 峨眉山佛协代表会议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
㈠ 贯彻实施本会章程和峨眉山佛协代表会议通过的决议和决定;
㈡ 峨眉山佛协代表会议召开期间,根据会议主席团提名聘请名誉理事;
㈢ 峨眉山佛协代表会议召开期间,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
㈣ 根据会长会议提议,增补常务理事,罢免和接受请辞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增聘、解聘名誉理事;
㈤ 因特殊情况,审议决定经会长委托的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㈥ 授权会长会议在必要时任免秘书长、副秘书长;
㈦ 峨眉山佛协代表会议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可连选连任。理事会会议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必要时可根据需要决定的事项,临时召开会议。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㈠ 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和决定;
㈡ 审议佛协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工作报告和来年工作要点,并向理事会会议报告;
㈢ 讨论和决定本会重要工作事项;因特殊情况,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峨眉山佛协代表会议;
㈣ 制定和修订本会规章制度及相关施行细则;
㈤ 根据会长会议提议,决定片区寺院的划分和调整;
㈥ 审议提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名誉会长人选;必要时,根据会长提名,确定常务副会长;
㈦ 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常务理事可连选连任。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必要时可根据需要决定的事项,临时召开会议。
第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会长的职权
㈠ 对外代表本会,对内领导会务;
㈡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和其他有关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会务;必要时,可委托副会长主持上述会议;
㈢ 督促和检查峨眉山佛协代表会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㈣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㈤ 提名秘书长,交理事会或会长会议决定;
㈥ 必要时,提名常务副会长,交常务理事会确定;
㈦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会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峨眉山佛协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方可延长任期。
第二十条 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副会长协助会长执行职务。必要时,由会长提名,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可确定一位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会长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㈠ 决定峨眉山佛协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分配办法;审核确定代表人选;
㈡ 根据理事会授权,在必要时可任免秘书长、副秘书长;
㈢ 必要时,向理事会提议增补常务理事,罢免和接受请辞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
㈣ 必要时,向理事会提议增聘、解聘名誉理事;
㈤ 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本部职能部门和直属机构;
㈥ 根据工作需要,提议片区寺院的划分和调整意见,交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㈦ 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本部职能部门、片区寺院监院和直属机构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分管工作副会长、秘书长和相关职能部门、片区寺院监院组成,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举行。
㈠ 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本部职能部门副职、片区寺院主要执事(副寺、知客等)人员;
㈡ 讨论和决定日常工作事项。
第二十三条 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行使下列职权
㈠ 主持本部职能部门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会长办公会议通过的有关决议、决定;
㈡ 协调片区寺院开展工作;
㈢ 协调佛协直属部门开展工作;
㈣ 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或会长会议决定;
㈤ 提名本部职能部门、片区寺院监院和直属机构负责人,交会长会议决定;
㈥ 提名本部职能部门副职、片区寺院主要执事(副寺、知客等)人员,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㈦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咨议委员会,其任期与本届理事会相同。咨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委员由理事会推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本会根据会务工作需要,设置相关职能部门,分别承办有关工作事项。
第二十六条 本会根据峨眉山佛教事业建设和发展的需要,举办佛教教育,设置文化、慈善、服务等事业机构。
第四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㈠ 自养收入;
㈡ 社会捐赠;
㈢ 银行利息;
㈣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依据国家财政部颁发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建立《峨眉山佛教协会财务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统一管理全山寺院资产,实行统一的财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会财务管理工作,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和上级佛教协会的指导。定期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年度审核。每年须向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及财务工作情况。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 本会依法录用具有合格专业资质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辞职或调整工作时,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依国家相关劳动法规,制订相关劳动用工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合同管理,保障员工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构建和发展稳定的劳动用工关系。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峨眉山佛教协会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峨眉山佛教协会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能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因其他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峨眉山佛协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15年10月 日峨眉山佛教协会第十次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主办单位:峨眉山佛教协会|地址:四川省峨眉山市大佛禅院|邮编:614200
峨眉山佛教协会电话:0833-5590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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