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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眉山佛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佛学院定名为峨眉山佛学院。

  英文译名:The Buddhist Academy of Mt. Emei

  英文缩写:BAEM

  第二条  峨眉山佛学院是在党和政府领导下,经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设立,由四川省佛教协会举办,峨眉山佛教协会承办,以佛学为基本学科的汉语系四年全日制本科高等佛教院校。佛学院主管部门为四川省宗教事务局,行政事务接受四川省佛教协会领导,教学工作接受中国佛教协会和四川省佛教协会教务委员会指导。峨眉山佛教协会负责提供经费和进行日常管理。佛学院领导班子负责具体行政管理和教学组织工作。

  佛学院宗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把佛学院办成培养爱国佛教僧才的重要基地、正确阐释佛教教义的重要阵地、培训现有佛教教职人员的重要平台。培养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爱国爱教、信仰虔诚、遵纪守法、学修并重,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佛学研究、教学、弘法和管理的僧伽人才。弘扬庄严国土、利乐有情的人间佛教思想,为佛教事业的健康发展作出贡献。

  第三条  佛学院任务

  (一)根据党和国家有关宗教政策、法律、法规和中国佛教协会制定的佛教教育方针,坚持依法管理。

  (二)制定僧伽人才培养的发展规划和重大措施,实施佛学院教育和教学工作,强化科学管理。

  (三)制定并实施佛学院教学大纲、课程设置,制定佛学院教育教学管理制度,规范内部管理。

  (四)加强佛学院组织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做好教育教学质量评估,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德才兼备、学修并重的僧伽人才。

第二章  佛学院机构设置、招生、学制和课程

  第四条  根据管理和教学工作需要,佛学院设院务委员会、院长、副院长、教务长、教导长,设教务部、院务部、训导部等职能部门。院务委员会组成和院长、副院长、教务长人选,由峨眉山佛教协会推荐,报四川省佛教协会同意,四川省宗教事务局备案后任命;职能部门负责人人选,由峨眉山佛学院推荐,峨眉山佛教协会任命,并报四川省佛教协会备案。

  第五条

  (一)佛学院院务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委员。对佛学院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决策。接受四川省佛教协会领导。

  (二)佛学院领导班子设院长、副院长、教务长、教导长。在院长领导下,对佛学院实施全面领导。副院长协助院长负责佛学院日常行政管理工作。教务长协助院长、副院长负责日常教学组织和院务管理工作。教导长协助院长、副院长负责法师、学僧的戒行督导。

  (三)教务部在院长、副院长领导下,负责佛学院日常教学组织、教学研究、教师教学督导、业务培训和招生等教务管理工作。

  (四)院务部在院长、副院长领导下,负责佛学院日常行政事务、戒行督导,人事、学籍管理、对外联系及后勤保障等工作。

  (五)训导部在院长、副院长领导下,负责法师、学僧的戒行督导,督查全院学风、道风建设,组织带领法师和学僧体验丛林生活。

  第六条  佛学院面向全国开放的汉传佛教寺院招生。

  第七条

  (一)佛学院为四年制本科佛学高等院校,分设男众部和女众部。

  (二)课程设置以经、侓、论及各宗派的基本理论为立足点,戒、定、慧三学并重,大小兼容、内外学共举。

第三章  佛学院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八条  佛学院经费由峨眉山佛教协会按需拨付。财务制度按峨眉山佛教协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九条  院务部每学期需向院领导报告学院财务情况,提出下一学期的购置、维修等预算计划。

  第十条  佛学院所有资产属峨眉山佛教协会,由峨眉山佛教协会统一管理。

第四章   佛学院章程设立、修改程序

  第十一条  佛学院章程设立和修改,须经佛学院院务会议讨论,峨眉山佛教协会审核同意,报四川省佛教协会批准后生效。

 

 

主办单位:峨眉山佛教协会|地址:四川省峨眉山市大佛禅院|邮编:614200

峨眉山佛教协会电话:0833-5590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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