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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眉山佛学院请销假制度

   
  第一条、为了增强佛学院法师、教师、工作人员的组织纪律性,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佛学院常住法师、教师、工作人员请假,都必须填写请假条。除寒暑假外,一个月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五天。三天以下由教务长批准,三至七天经教务长签注意见后由副院长批准,七天以上经教务长、副院长签注意见后到院长处请假,签字批准后方可离院。

  第三条、殿假一天由教导长批准,两天以上五天以内,由教务长批准,五天以上十天以内,经教务长签注意见后由副院长批准。十天以上,经教务长、副院长签注意见后由院长批准。

  第四条、任课的法师、教师请假批准离院前,应通过教务处调整好自已的课程。假满回院要及时到办公室销假。

  第五条、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学院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不迟到、不早退,不中途脱岗。因事、因病不能上班者,必须填写请假条,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交院务部主任。一周以上病假,要持医院诊断证明。特殊情况事前未办理请假手续,事后要补办。工作人员请假批准离院前,应安排交接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法师、教师在教学时间内未经批准擅离学院者,工作人员无故不上班者,或未经批准擅离工作岗位者,按旷工处理。

  第七条、法师、教师、工作人员假满要按时上班,销假。如有特殊情况,可申请续假,批准后方有效;未获批准,私自延长假期的,按旷工处理。

  第八条、无故旷早殿一次扣除下月单资人民币壹百元。无故矿课一节,扣除下月单资人民币壹百元。旷工两日以内,除扣除两日工资外,并作出书面检查;旷工两日以上七日以内,扣罚半月工资,并作出书面检查;旷工七日以上十日以内,扣罚全月工资及年终奖金;旷工十日以上,视为自动离职。

  第九条、佛学院在丛林中,体现“学院丛林化”,法师上殿、过堂、法事、威仪、作息时间都要随常住众。由教务长组织查夜,有夜不归宿者重处。

  第十条、法师、教师、工作人员的请假、出差、加班、旷工、旷殿等考勤,统一由院务部主任负责如实登记,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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